时间:2020-04-29 10:29
来源:工信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列入公告的规范企业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信息采集表(见附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信息采集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停产超过1年;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告。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申请书》,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修订。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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