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7 16:36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1月23日,记者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 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 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省厅下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制订应对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的预案,建立健全相关指挥协调机构,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推动完善医疗废 物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已发生肺炎疫情的地方,要参照《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 2009〕65号)有关要求科学应对并妥善处置医疗废物。未发生肺炎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及其分布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各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优先收运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
●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市,可选择送至邻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或在本市利用备选设施处置。可备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炉、工业窑炉等。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市县,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运行医疗废物处置备选设施的单位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包括依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医疗废物的特点对设施在技术上进行相应的完善等。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做好人员防护。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信息。
● 各市固体废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春节假期期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