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6 11:26
来源:海克EHS顾问
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2日,在其废水、废气排放口比对监测中,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比对监测结果均不合格。同时,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仪流速和氮氧化物比对监测结果均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对华怡纸业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处以罚款三万五千整;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处以罚款三万五千整。以上罚款共计七万整。
哪些情形算“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 案件四 】
2019年3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水务部门对北京奥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通过PVC管道经一次、二次沉淀池,最终排至厂区北侧的污水蓄水池内。
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排空2个沉淀池后,发现一次沉淀池的部分和二次沉淀池全部未做防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并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负责人已被行政拘留。
污水池不做防渗,会被罚款、拘留?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环保设施运行主要合规风险(本文仅对环保设施运行使用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列举)
环保设施运行的管控要点
2-1【 污染治理设施层面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原则
1、“保持正常用,不能用要报告”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4条)
2、“与生产同步,环保停生产停”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0.1.2)
3、“加强维养,确保可靠运行”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6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三步走”
01. 建立环保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台账
建立本部门/车间的环保设施台账;
环保设施应设置标示:设备编号、流体走向等。
02.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定期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的能力培训。
03.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的控制窗口;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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