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12 13:27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就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解读如下:
一、深刻认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的具体行动。2017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19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通过建立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着力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能力、遏制重特大运输事故发生。
第二,制定出台《办法》,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由于产销分离、生产区域分布不均衡等原因,这些危险物品95%以上都需要异地运输。由于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加上道路运输环境较为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近些年,我国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反映出非法托运、违规运输、不合格罐车带病运行等重大安全风险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有效弥补危险物品充装、常压罐车检验等现有法规制度漏洞,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
第三,制定出台《办法》,是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服务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危险货物种类繁多,用途广泛,与工业、农业、医药、能源、服装、日化等行业都密切相关。2018年,道路运输完成危险货物运输量约11亿吨,占各种运输方式的近70%,为保障群众衣食住行和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很多省份对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采取了不同限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运输组织难度,甚至影响了危险货物的高效流通及生产生活需要;部分小包装、低危险性货物需要由专用车辆运输,且不能与其他货物混装,合规运输成本较高。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推动统一全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通行管理政策、对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等小件低危货物实施豁免管理,对于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服务生产生活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二、充分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涵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多个环节,以及车辆、容器、包装等多个要素,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涉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监管职责。《办法》统筹现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吸取事故教训、解决行业突出问题,注重接轨国际规则、借鉴先进经验,强化政策衔接和多部门协同监管。总结起来,《办法》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第一,强化全链条管理,明确了运输各参与方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一是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规定了托运人、装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违法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促进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办法》内容涵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环节,以及人员、车辆、罐体、包装、标签、标志等各要素,着力构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管理体系。
第二,弥补管理制度漏洞,建立了托运清单、运单、充装查验及罐体检验制度。一是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要求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提交托运清单,不得匿报谎报,强化运输源头管理。二是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运输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三是针对违规装货和违法运输等突出问题,建立了充装环节查验制度,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要对车辆、人员、罐体、货物合规性进行查验,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四是针对常压罐车安全水平低、带病运行问题,建立了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制度,只有经具备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罐车罐体方可出厂使用,保障运输装备本质安全。
第三,注重便民利民和降本减负,健全完善了车辆通行、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制度。一是针对各地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管控措施不统一的问题,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确定绕行路线。确需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至6时之间,推动统一通行管理政策,保障危险货物高效流通。二是在总结交通运输部有关农药、涂料等小件危险货物运输豁免经验基础上,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完善了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管理制度,对84消毒液等小包装日化品,以及气雾剂和化工品试剂等低度危害物品运输实施豁免管理,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第四,强化互联互通,主动接轨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一是《办法》的总体框架、主体内容、主要制度,借鉴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和《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的要求,参考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保障《办法》的系统性及相关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二是《办法》引用的一项最主要的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是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全面参照TDG和ADR制定的,可以实现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编号、包装、标签等要求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为实现危险货物多式联运及国际运输奠定基础。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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