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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1-04 10: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指将经过预处理后符合入场要求的飞灰在填埋场内进行处置的过程。

3.7飞灰二噁英的分解去除率decompositionremovalefficiencyofdioxinsinfly-ash

指经过二噁英解毒预处理后飞灰中二噁英含量(以毒性当量计)占解毒预处理前飞灰中二噁英含量的百分比。

4一般要求

4.1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在GB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对应的一类区域和GB3838中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和场所。

4.2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在飞灰装卸、转运、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配备除尘装置,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或处理处置工艺环节。

4.3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以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清扫回收后返回飞灰贮存或处理处置工艺环节。

5飞灰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飞灰及其预处理产物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密封包装或放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

5.2飞灰及其预处理产物的贮存场所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不得露天堆存。

5.3飞灰的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HJ2025的要求。

6飞灰预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水洗预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1水洗预处理工艺应使飞灰中的含氯化合物充分溶解,确保处理后飞灰的含氯量可以满足后续资源化产品的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控制的要求。

6.1.2飞灰水洗预处理设施应配备水洗设备转速、进料流量、进水量、水洗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

6.1.3飞灰水洗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处理后返回工艺流程进行循环使用。

6.2固化稳定预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2.1飞灰固化稳定预处理设施应配备进水量、固化稳定剂投加量、进料量、混合搅拌速率、混合搅拌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

6.2.2飞灰固化稳定预处理应配备成型化设施,成型化设施应配备进料量、压缩比、压力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

6.2.3飞灰固化稳定预处理产物应满足GB16889或GB18598中规定的入场要求。

6.3二噁英解毒预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3.1飞灰二噁英高温熔融分解处理设施应配备进料量、温度、熔融时间、通气量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

6.3.2飞灰二噁英低温热解处理设施应配备进料量、温度、翻转速度、停留时间、通气量与设备内各位置气体浓度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

6.3.3飞灰二噁英解毒预处理对飞灰二噁英的分解去除率应达到99%以上,且经过二噁英解毒预处理后产物中残留二噁英含量应低于50ng-TEQ/kg。

6.3.4飞灰高温熔融分解和低温热解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飞灰送至厂外进行处理处置的,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7飞灰资源化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7.1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满足GB30485和HJ662的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生产的熟料产品的重金属浸出浓度应满足GB30760的要求。

7.2飞灰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免烧砖、水泥混合材、混凝土掺和料等非高温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之前,应按照6.3的要求对飞灰进行二噁英解毒预处理,生产的产品的重金属浸出浓度应满足GB30760的要求。

7.3飞灰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建筑材料生产过程时,除满足本标准中7.1和7.2的要求外,还应保证氯含量满足建筑材料生产原料和工艺的控制要求。

7.4飞灰高温处理得到的玻璃体、烧结陶粒等中间产物,根据HJ/T299方法制备的浸出液中,重金属砷、铅、铬、锌、铜、镍、镉、锰的浓度不得超过GB/T14848中III类水的浓度限值。

7.5飞灰高温处理得到的玻璃体、烧结陶粒等中间产物,只能用于建筑材料生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6对本标准中未涉及的飞灰资源化产物的属性判定,应按照GB34330的要求进行评估。当飞灰的资源化工艺、主要原料改变时,应重新对其资源化产物的属性进行判定。

8飞灰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8.1飞灰须经固化稳定预处理后,检验合格方可进行填埋,粉末状飞灰不得进入填埋场区。

8.2预处理后的飞灰,含水率、根据GB/T15555.12测得浸出液pH值、根据HJ/T299制备的浸出液中重金属浓度满足GB18598要求的,可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8.3预处理后的飞灰,含水率、二噁英含量、根据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重金属浓度均满足GB16889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

9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飞灰贮存设施应设置布袋除尘器,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应满足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9.2飞灰低温热解处理、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分解过程排放的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满足GB1848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9.3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过程排放的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应满足GB30485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9.4在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前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按照GB36600的要求对飞灰处理处置场所土壤和地下水的重金属和二噁英进行监测,作为评价飞灰处理处置过程是否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的依据。

10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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