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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发布?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来啦!

时间:2019-08-26 15:30

来源:湖北人民政府

(六)施行分类运输。各地要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运输系统,严禁“先分后混”。按照区域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分类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路线,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规范的标识。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完善可回收物收运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施行分类处理。推进有害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有害垃圾全过程污染控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处理。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餐厨废弃物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可将餐厨废弃物、厨余垃圾与城镇粪便、市政污泥等实施协同处置。农村易腐垃圾就近进行生态堆肥处理。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处理方式转型,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规划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激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利用大件垃圾。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级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处理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工作,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络的“两网融合”;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支持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分类方法和处理方式;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推动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夯实学校教育基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本行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制度保障。加快省级和设区的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立法,2022年底前,推进设区的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工作。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易腐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等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健全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资源化扶持政策,促进再生产品利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发动。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不断提升群众垃圾分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氛围。依靠社区(行政村)基层党组织,统筹居委会、村委会、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力量,发动社区(行政村)党员干部、热心群众、志愿者等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广泛宣传典型经验,推广样板示范。(责任单位:省广播电视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监督考核。建立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以及社区和农村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评为示范社区和示范行政村的予以奖补;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各地各部门推进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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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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