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9 11:23
来源:盛运环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 201902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如依据证监会最终处罚结果,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1.1 条、第13.4.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交易所认定和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可能,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净资产可能为负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AC证审字[2019] 0393号)确认,公司2018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74亿元。根据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持有的金洲慈航股票因价格上涨,导致2019年半年度其他综合收益增加约2300万元,考虑该因素后,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约1500万元,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存在截至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的风险,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规定的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
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中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段的内容包括:
1、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影响
盛运环保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190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尚未形成调查结论。会计师无法判断案件调查结果对盛运环保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盛运环保资金16.56亿元,经营性占用资金4.85亿元,合计21.41亿元。2019年1月16日,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立案,对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部分关联方资产进行追缴、查封、冻结及待冻结。盛运环保通过对各关联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对公安部门追缴、查封、冻结及待冻结的预计可用来清偿关联方公司资金占用的资产(包括股票、房产、公司股权等)价值进行了初步估计,确认针对关联方公司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27亿元,本年度计提2.93亿元。
截止报告日,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关联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无法确定盛运环保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足,因此会计师无法对相关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建议。
3、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盛运环保其他应收款—单位往来欠款15.46亿元。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对部分单位欠款进行了追查,盛运环保通过对各欠款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进行评估,本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1.27亿元。
截止报告日,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资金往来的性质、债权的可收回性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判断,也无法确定盛运环保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因此会计师无法对相关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建议。
4、对外担保损失
盛运环保为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30.42亿元,为其他单位借款担保1.33亿元,共计31.75亿元(其中保理业务2.59亿元,担保29.16亿元),截止本报告日,上述担保中债权人已起诉要求盛运环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为18.85亿元,已判决或裁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额为6.13亿元,盛运环保针对已判决或裁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计提预计负债5.04亿元。
截止报告日,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盛运环保可能需要承担的担保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因而会计师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担保事项是否
发生损失而需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作出调整。同时,会计师也无法判断盛运环保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导致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债权人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华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烽华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烽华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于2019年1月18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前述申请能否被安庆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烽华公司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债权人将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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