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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11 10:44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第三十二条【防范措施和信息公开】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实施安全隔离等措施。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目标等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专业能力与委托规范】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但不得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修复、风险管控与效果评估、修复与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修复过程中的污染防范】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及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立即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但是,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调查、评审等费用除外。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认定。属于农用地的,由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认定;属于建设用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情况,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组织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农用地的风险管控类别,并将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

•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

•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

第三十九条【优先保护类耕地管控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依法实施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

第四十条【安全利用类农用地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加强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

(三)减少或者调整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措施】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禁止或者限制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关闭相关污染源或者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

(六)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七)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实施前款规定的风险管控措施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条【地下水及水源地污染防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水质监测、径流控制、污染治理等相应措施。

第四十三条【土壤污染责任人的风险管控】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农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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