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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6-20 10:25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脱酸吸收剂的品质和用量应满足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并满足CJJ128的要求;

使用活性炭喷射工艺时,应检测活性炭的品质和性能,并满足CJJ 128的要求。活性炭粉输送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并应设置备用输送风机和管路,活性炭粉的输送应做到连续、均匀;

在焚烧厂投运时,活性炭喷施量不应低于0.4kg/t入炉垃圾。如在运行的一个年度内通过多次二噁英类排放浓度监测可确定使二噁英类稳定达标排放的最低活性炭喷施量,该焚烧厂可按此最低活性炭喷施量控制,但需经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

B.5 余热利用系统的运营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余热锅炉宜设有烟气氧含量、烟气流量等重要工况参数的连续在线监测装置;

余热锅炉应采取高效的清灰措施,定期清除受热面积灰,以减小烟气阻力、改善受热面换热效果、降低排烟温度,余热锅炉排烟出口温度不宜高于230℃。

B.6 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渗滤液导排系统应保持畅通,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

应设置渗滤液导排口和导排沟的人工清理通道及冲洗设施;

应采取措施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的臭气散逸;

应根据渗滤液产生量和水质的变化及时调整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渗滤液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满足综合利用或排放要求,并应配置事故池。

B.7 灰渣处理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炉渣和飞灰应分开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

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炉渣储坑间宜设置排风、除尘系统;

宜在炉渣输送环节设置炉渣取样设备(设施),取样设备(设施)应能随时进行炉渣输送物流的全断面取样;

应设置炉渣制样设备(设施)和制样场所,对取得的炉渣样品进行制备,制样设备应包括破碎、剪切、筛分、称重、缩分、储样等设备;

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方式可根据焚烧厂所在地的市场需求情况选择。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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