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0 13:31
来源: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2.4定期分析评价。工作小组应建立每1至2周的垃圾分类工作分析评价制度,对照《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居住区标准》中的“五有”要求,评估推进成效,做好经验归纳、问题汇总,提出应对措施、整改建议。
5.2.5平稳引导过渡。定时定点制度实施初期,可根据定时定点方案意见征询期间居民对方案的意见统一程度,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按照不同情况,做好过渡性引导工作:原地面楼栋前或几幢楼之前设置投放点的住宅小区,在做好居民宣传承诺基础上,可以设置误时投放点,误时投放点数量比例应等于或少于定时定点点位数量;原楼层内设置投放点的住宅小区,可保留全部或部分楼层投放点,通过约定承诺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后楼层投放,对约定期间内未分类的楼层,逐步撤桶,实施集中定时定点投放。
5.3维持期
5.3.1转变值守巡查机制。工作小组可根据定时定点制度推进成效,逐步减少志愿者值守、监督员巡查等监督手段的时长或频次,最终实现居民的自觉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5.3.2建立长效机制。工作小组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先进表彰、社区红黑榜等公示方式,增强居民垃圾分类积极性,巩固居民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习惯;通过绩效考核等考评手段,确保工作小组各成员及相关推进人员职责落实。
5.3.3定期实施后评估。工作小组应定期开展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改进硬件配置和管理方式,切实提升小区垃圾分类实效。
6.保障措施
6.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本市分类标识标志规范的分类运输车辆,提供生活垃圾分类清运服务。
6.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各类社会组织,开展辖区内居住区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培训、监督等活动。
6.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社会基层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特别是住宅小区内硬件设施设备改造、收运服务对接等方面。
6.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6.5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情况纳入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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