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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试行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时间:2019-04-25 10:40

来源:广州市城管局

(二)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定期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三)当日产生的餐厨垃圾须当日处理完毕。

(四)有预防噪音、臭气扰民措施。

(五)配备消防器材,能够保障消防安全。

(六)编制应急预案,降低事故风险。

第十二条(统计上报)

实施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并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汇总辖区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设备所在地址、服务范围、处理能力、处理对象、工艺、产物去向等。

第十三条(监管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就地处置开展日常检查监督,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抽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跟踪评价。

第十四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责任主体应做好餐厨垃圾每日产生和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的登记,并于每月五日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做好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等情况的台账管理,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五条(暂停和终止就地处置)

暂停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置暂停运行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责任人因故不再就地处置的,须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故不再就地处置的,须向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分类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免于缴纳就地处置部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脱水减量后剩余残渣需进入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除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理费。

第十七条(经费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当将建设、设备采购和运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鼓励措施)

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起模范带头作用、处置量较大、减量效果好的,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奖励。

第十九条(垃圾量统计口径)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数量纳入各区餐厨垃圾产生量和处理量统计,并纳入全市垃圾量统计范畴,但不纳入《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垃圾处理量计费范畴。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达不到无害化、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出整改通知书,拒不接受整改的,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责任人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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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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