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5 10:40
来源:广州市城管局
(二)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定期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三)当日产生的餐厨垃圾须当日处理完毕。
(四)有预防噪音、臭气扰民措施。
(五)配备消防器材,能够保障消防安全。
(六)编制应急预案,降低事故风险。
第十二条(统计上报)
实施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并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汇总辖区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设备所在地址、服务范围、处理能力、处理对象、工艺、产物去向等。
第十三条(监管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就地处置开展日常检查监督,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抽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跟踪评价。
第十四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责任主体应做好餐厨垃圾每日产生和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的登记,并于每月五日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做好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等情况的台账管理,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五条(暂停和终止就地处置)
暂停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置暂停运行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责任人因故不再就地处置的,须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故不再就地处置的,须向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分类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免于缴纳就地处置部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脱水减量后剩余残渣需进入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除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理费。
第十七条(经费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应当将建设、设备采购和运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鼓励措施)
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起模范带头作用、处置量较大、减量效果好的,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奖励。
第十九条(垃圾量统计口径)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数量纳入各区餐厨垃圾产生量和处理量统计,并纳入全市垃圾量统计范畴,但不纳入《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垃圾处理量计费范畴。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达不到无害化、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出整改通知书,拒不接受整改的,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责任人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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