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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 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4-12 14:43

来源:长春人民政府网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暂存生活垃圾;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六)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八)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至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铅蓄电池等危险品的收集、运输、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餐厨垃圾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直接运输至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置。

厨余垃圾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直接运输至生物降解处置站,或者厨余垃圾处理厂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禁止将厨余垃圾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第二十九条可回收物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至规定地点处置。

第三十条其他垃圾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再由环卫作业单位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在未建立餐厨、厨余垃圾末端处理系统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含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收集设备;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分别配置相应运输作业车辆,并设置明显分类标识;

(三)运输作业车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应当密闭、完好、整洁;

(四)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扫作业场地;

(五)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不得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

(六)分类收集后暂存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小时;

(七)按照规定时间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至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处置场所;

(八)按照要求配置运输车辆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管理台账,将运输车辆信息以及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数据及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不得倒卖、转让餐厨垃圾;

(十一)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对生活垃圾进行称重计量,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置种类和数量,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促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三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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