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5 14:57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十一)严格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监管。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完善排污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实施动态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企业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含有色、化工、制革、制药等重点行业的园区,应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监管。
五、完善风险防控,确保环境安全。
(十二)建设环境风险防控设施。构建企业、园区和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增强园区风险防控能力,开展环境风险预警预报。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企业事故应急池应逐步实现互连互通,并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化防护带。
(十三)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完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整合应急资源,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十四)明晰各方责任。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建立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部门分工明确、人员职责清晰、运转规范有效的管理体制。企业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加强园区环保监管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园区环保管理情况纳入环保责任考核。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园区,依法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园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予以撤销、摘牌的建议。向省有关部门通报环境保护水平低下或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结果不达标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
(十六)建立环境状况评估制度。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园区环境状况与管理情况评估,发布园区环境状况与管理评估报告,及时公开园区环保工作检查情况。园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园区环境保护状况与管理情况报送我厅。
本意见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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