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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推进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时间:2019-03-19 15:0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全面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化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财政、土地、税收、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发展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行受益者付费、专业化处理、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推动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2019年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2020年达到25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

  (五)畅通还田渠道,支持畜禽粪便肥料化利用

  支持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各地要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支持畜禽养殖场和专业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就地利用畜禽粪便开展堆(沤)肥,确保畜禽固体粪便全量实现资源化利用。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生产商品有机肥的企业,优先安排生产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建设规模以上有机肥生产企业,在省级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对采用发酵床处理粪污的畜禽养殖场,腐熟的垫料应加工成有机肥进行还田(林)利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

  扩大有机肥推广与使用。组织实施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对农业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全省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和畜禽粪便堆(沤)肥、沼肥、肥水等有机肥2000万亩以上。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示范推广“有机肥+”技术模式,打造一批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样板,项目区单位面积有机肥用量增加20%以上。将施用有机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建设内容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农产品(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投资预算,并将商品有机肥纳入供销系统肥料冬储品种,提高有机肥使用量和覆盖率。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供销社

  (六)着力高值高效,推进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

  推进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继续推进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规模化、专业化沼气工程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促进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企业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优化沼气工程设施、技术和工艺,落实沼气脱硫净化、储存输配、安全利用等措施,引导畜禽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能中加大沼气或沼气发电利用比例,提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效率,确保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沼气基本实现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

  支持沼气和生物天然气高值化利用。支持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的沼气用于发电并网、集中供气和提纯制作生物天然气,促进沼气高值高效综合利用。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简化沼气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保障沼气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消纳。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税务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电力公司

  (七)严格执法监管,督促落实畜禽养殖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如已获得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规模等特点,突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模式,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执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并在粪污槽罐车等载具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在载具外侧明显处张贴监督举报电话,依法查处粪污偷运偷排和“跑、冒、滴、漏”行为。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鼓励在不超过土地承载力和农作物养分需求的情况下,将沼液、肥水作为肥料还田(林)利用,防止错把施肥当排污。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林)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林)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八)实行精准管理,提升信息化监控能力

  建立完善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的部署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时填报、更新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全面完成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的验收或核查。对由达标排放模式改造为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对其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进行验收或核查。对已由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出具验收或核查证明文件的规模养殖场不再重复验收或核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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