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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新方案了!鼓励政府与垃圾分类专业公司合作、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

时间:2019-03-14 15:12

来源:石家庄政府

  市区新建中转站13座(压缩式转运站3座),购置运输车辆56辆;县城新建中转站13座(压缩式转运站12座),购置运输车辆9辆;农村建成转运设施32座,购置运输车辆37辆;城乡一体化处理的农村比例达到97%以上。我市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基本建立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成熟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一般做法

  1、处理工艺选择:炉排炉处理工艺。

  2、建设规模要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能力不宜低于600吨/日,最低不低于300吨/日,县(市)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不足600吨/日的,应与相邻县(市)共同建设使用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项目选址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工程建设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受洪水或内涝的威胁;不宜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与夏季主导风的上风向;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有很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应征求选址地块周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4、用地规模:基本用地为80亩,大部分项目占地100亩-120亩之间

  5、投资估算:每吨处理能力投资40-50万元。设计处理能力600吨/日焚烧处理设施,总投资2.4亿元左右,其中土建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5%;焚烧炉及余热锅炉部分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0%;发电设备约占总投资的11%;烟气处理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5%;渗沥液处理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的4%;其他设备和配套设备约占总投资的15%。

  6、运行补贴标准:根据劳动力成本和区域,政府所付服务费用有所不同。国内行业建议投标价为:800-1000吨/日焚烧设施,付费60-80元/吨。600-800吨/日焚烧设施,付费70-90元/吨。300-600吨/日焚烧设施,付费80-110元/吨。150-300吨/日焚烧设施,付费150元/吨。

  (三)项目实施方式

  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应与周边共建共享县(市、区)签订合作意向;按照建设运行一体化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合作企业;依法赋予中标企业特许经营权,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垃圾处理付费标准、服务标准和经营年限等内容。中标企业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做到安全运营、环保达标。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项目落地、拆迁、建设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统筹所辖县(市、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督促、指导行政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联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垃圾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争取资金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用地指标,保障建设用地供应;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财税及优惠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生活垃圾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事宜。

  (三)加大政策支持。拓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加大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环境容量指标支持力度,优先保障项目实施。努力将新谋划的焚烧处理设施列入《国家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资金。要研究制定跨区域垃圾处理协调、环境补偿标准及办法,保证焚烧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

  (四)加大督导考核。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季督导、年考核”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计划,对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任务清单、项目清单、时限清单、责任清单,逐级分解落实责任,明确项目建设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项目快速有序建设。

  (五)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县乡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转运、处理的责任,推进“户分类、乡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满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禁止将收集的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防止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监管,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在定期督导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出问责建议,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风险管控。在项目前期,要切实做好项目属地群众工作,与群众深入交流座谈,认真倾听群众意见,解答群众问题,化解群众疑虑,满足群众合理诉求,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保障社会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保要求,确保按标准建设。严格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结合垃圾处理厂运行实际,安排合适岗位为周边居民提供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帮扶,努力让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周边居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七)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鼓励学校师生学习生活垃圾处理知识和焚烧厂项目建设有关做法等。依托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等设施,在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完善公众参观通道,开展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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