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01 10:57
来源:漯河市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漯河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是对《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漯政〔2005〕73号)的完善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答疑解惑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是对《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漯政〔2005〕73号)的完善修订。新《办法》的颁布对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很大意义,就新办法有何不同等问题,漯河市环卫服务中心负责人向广大市民进行了答疑解惑。
问:为什么要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神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谁污染谁付费”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目的是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问:为什么要修订《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13年。由于当时的条件所限以及目前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原文件已经不适应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原文件是个暂行管理办法,有些条文不符合现在的制度要求。因此,这次修订是参照原来文件的部分内容,结合我市现在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出台的新行政规范性文件,这样更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西至阴阳赵,南至市界,东至召陵镇区,北至新北环-龙江路,面积约169平方公里)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物业保洁费有什么不同,是不是重复收费?
答:实际上,物业收取保洁费(有的叫卫生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物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将居民区内的每家产生的垃圾收集到环卫部门规定的垃圾转运设施所发生的费用;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物业保洁费是小区物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是由市环卫处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各区环卫部门收取。是不同种类的收费,并不是重复收费。
问: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由市发改委按照价格决定的法定程序,经过严格认真的成本核算,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商户、企业代表、法律顾问以及专业技术人士,组织召开听证会,报市政府批准,最终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标准。
问: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标准是多少?
答:这个标准自2006年在我市开征以来到目前为止没有变化,具体是:
(一)城市常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城市暂住人口按人口数计收,每人每月2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按所有工作人员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元;
(三)专业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0.5元;
(四)农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
(六)日杂、烟酒、电器商行等商业网点、门店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大型商场、超市、量贩 (100平方米以上)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娱乐服务业 (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桑拿浴池、美容美发店等)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七)宾馆、旅店业按实有床位的50%计收,每个床位每月5元;
(八)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公交公司、个体运输经营者等以客货运输为主业的经营单位,按车辆数计收,每辆车每月10元;
(九)单位、家庭装修及其他活动等临时产生垃圾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50元;
(十)建筑垃圾、渣土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吨5元。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是如何管理的?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设立有专户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代收单位及时足额上缴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采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收取两种形式。采取委托收取方式征收的,可以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社会服务、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代为收取。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否则可以拒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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