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18 14:15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二)土地收回、收购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前,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涉及污染地块的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未完成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污染地块,不得入库储备。
(三)供地管理。供地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涉及污染地块的,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供地程序。
(四)改变用途管理。市、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查时,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意见,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或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先经调查或修复,确认符合相应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改变土地用途程序。
(五)开工建设管理。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监督管理。
四、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风险管控有关工作。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做好有关风险管控措施,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上传污染信息系统,同时定期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展监督管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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