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04 14:24
来源:山西省政府
(三)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落实是否到位、具体措施是否得力、体制机制是否健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相关制度是否落实、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印发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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