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30 10:02
来源:江西省环保办公厅
(四)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运输方案(一般固体废物参照简要填写,格式文书,见附件4);
(五)危险废物运输应急响应计划(仅限于危险废物,格式文书,见附件5);
(六)委托处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和接受单位印章);
(七)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规定的材料。包括运输合同(自行运输的除外),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印件(仅限于危险废物,以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和运输单位印章);
(八)申请单位及接受单位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九)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限危险废物,加盖接受单位印章)。
五、申办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填写《江西省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同时将2份纸质件材料邮寄至省环保厅;
(二)省环保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三)省环保厅根据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对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的转移批次,发出许可文书,并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官网上公开;对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不同意的转移批次,发出不予许可文书。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含商接受地环保部门意见时间),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七、转移管理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应将转移路线、计划和时间等信息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当地以及沿途环保部门的监管。
(二)申请单位应主动落实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环保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转移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申请单位拟转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复内容不一致,以及转移数量超过批准转移数量时须重新办理。
八、承办部门
土壤环境保护处 电话:0791-86869997。
九、收费标准
不予收费。
附件1:申请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2:江西省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附件3:转移的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性状清单
附件4: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运输方案
附件5:危险废物运输应急响应计划
附件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流程图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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