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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

时间:2018-08-21 10:22

来源:长沙市政府网站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状况调查。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包括各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等,开展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状况详查,查明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加快推进污染地块详查。争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疑似污染地块详查工作,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逐步实施,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总体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资料收集及风险筛查工作,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风险分级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9、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钒、锰、锑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区县(市)全覆盖,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50、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加快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18年底完成划分任务。(市农业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1、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2018年底前,完成望城区和宁乡市2个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督促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环境督查。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国资委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业委牵头,市水务局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2、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2018年,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0.3万亩。(市农业委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继续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开展收粮质量监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稻谷逐步推行先检验后收购,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实行分类贮存、专用处理。(市粮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3、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推进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总结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制订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2018年底前,2018年底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确保25万亩,休耕面积6.29万亩,开展退耕还湿试点0.6万亩。(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4、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明确责任主体,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5、逐步完善污染地块名录,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完善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以及发现污染扩散的地块明确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6、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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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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