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0 14:19
来源:江西省政府
《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日前印发,详情如下:
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准确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科学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通过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各方责任
1.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要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被生态环境部和省环保厅约谈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情况抄报省委组织部。
2.监管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或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强化信息沟通,定期互相通报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将相关违法违规环境监测机构及责任人员的不良记录上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记录清单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投标。
3.监测机构责任。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排污单位责任。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将自行监测方案、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等相关监测信息上传至环境保护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排污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要在自行监测平台上对外公开委托信息,认真核实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监管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在向排污单位出具报告或数据的同时,应提供有关采样、运输、分析、监测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数据等材料。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
1.防范不当干预。依据国家对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细化情形认定、查处程序和处理规定。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坚决查处。向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行为视为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上行为涉及需追究责任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要履行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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