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1 14:25
来源:荆州市政府
(十一)着力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按照省里要求,积极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在线监测、动态管理。县级配套建立“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线上监控。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1.全面启动专项工作。启动存量垃圾治理工作,以县为单位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启动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工作;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建设。
2.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3.编制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建立项目库,制定时间表,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
4.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5.开展年度考核。2018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完成转运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数字监测设施,完成4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任务。垃圾分类试点地方半数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全覆盖。
(二)全面攻坚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1.总结垃圾分类试点经验,在全市逐步推广。
2.强力推进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
3.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开始试运行。
4.开展年度考核。2019年底,各县(市、区)要完成存量垃圾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终端建设任务,完成剩余6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任务。初步建立技术支撑、运行管理、资金保障三大体系。
(三)全面达标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1.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在线监测。
2.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的长效治理机制。
3.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完成阶段性目标。
4.开展自查,对标对表补短板、不漏项。
5.全面考核验收。2020年6月底前,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初步验收,2020年底前接受全省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荆州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市住建委安排2名工作人员参与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筹措工作经费,落实管理队伍,保障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行。荆州区、松滋市和江陵县要力争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达标任务,为全市做出典型示范。
(三)强化部门联动。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分头抓好落实。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考评内容;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验收或复查前要征求指挥部办公室意见。市城管局负责协调、督办,上传下达、信息综合,统筹推进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市住建委结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体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垃圾分类收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统筹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洁净家园等公益活动,负责将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考核体系;市财政局负责争取财政政策支持,并督促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统筹和监管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终端处理设施、压缩转运设施的选址和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终端处理设施、压缩转运设施人用地审批;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环境评价和监控;市物价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用水用电价格优惠等相关工作;市城投公司负责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推进工作。
(四)强化资金投入。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施PPP模式,县(市、区)政府通过运营补贴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资金筹措有困难的,申报省级财政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统筹支持,并积极争取省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五)强化监督考核。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考核体系。市政府建立考核排名制度,请第三方信息采集公司对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的项目进度、垃圾分类情况、环境卫生状况进行随机暗访和信息采集,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情况综合考评,暗访采集的信息和综合考评排名通过荆州日报、荆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市政府每年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排名靠后、没有完成各重要节点目标任务的,要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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