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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时间:2018-06-12 16:48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三)遵守专家回避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接受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关系方的馈赠、宴请,不得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及时向省财政厅PPP办公室报送更新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经江苏省财政厅PPP办公室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江苏省PPP官网予以公示:

(一)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三)不能廉洁自律,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或索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四)两年任期内无故缺席专家库有关活动三次以上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财政厅或PPP办公室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近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近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四条 省PPP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省财政厅PPP办公室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厅PPP办公室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PPP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专家库各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专家在受托从事PPP相关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受到处理处罚的,省财政厅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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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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