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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行动计划

时间:2018-06-07 13:55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三)产业集聚带动,提升产业供给效率。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带动战略,在节能换热设备制造、节能电气装备制造、烟气脱硫设备制造、节水灌溉器材等领域,分阶段、分步骤动态扶持和重点培育一批产业特色突出、规模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突出链式引进和培育,吸引省内外的节能环保企业入园,配套建设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要素资源向优势行业、区域集聚,逐步形成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区域特色明显、产业链条完整的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区。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分类施策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和市场需求,针对性采取支持政策。支持在国内市场具有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的装备生产企业做强做大,拓展全国甚至国际市场。对于优势不明显、竞争力不强的节能环保产业,针对性进行科技研发及创新成果应用,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对于没有产业基础、市场需求较大的节能环保行业,高起点引进一批具有先进技术、竞争优势明显的节能环保企业集团来甘肃省投资建厂,提升重大装备供给能力。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市场化发展进程。建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发展。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支持节能环保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银企对接合作。新增国有资本向节能环保产业领域倾斜,鼓励非公企业、社会资本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全省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完善有偿使用政策体系。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装备和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政府

(六)需求牵引拉动,激发产业发展内生动力。按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当前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相结合,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形成对节能环保产业最直接、最有效的需求拉动和工程带动。发挥节能减排任务倒逼作用,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消费、拉动环保产品及再生产品消费、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形成对节能环保产品的需求牵引。充分发挥重点工程带动作用,重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改造等节能改造工程,加快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业废水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等水土大气和生态修复工程,大力实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示范工程、再生水利用、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收运及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夯实基础工作。强化统计核算,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产业统计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产业现状调查和定期统计,强化产业发展形势分析。完善项目申报、筛选与管理机制。建立发展改革、环保、工信、科技、财政、建设、水利等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依据职能和分工完善细化工作措施。牵头部门要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协调解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做强做大。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二)强化人才培育。依托甘肃省领军人才工程、甘肃省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行动计划,加大节能环保领域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力度,建立协同创新团队。强化校企联合等新的办学模式,鼓励省内高校开设节能环保产业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教育,促进产教紧密结合,使人才的规模和结构适应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需要。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委党校

(三)加强宣传交流。建设甘肃省节能环保产业信息网,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利用“互联网+云计算”搭建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等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节能环保产业重大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组建甘肃省节能环保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通过举办展览会、产业研讨会等加大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宣传推介力度。广泛开展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普及节能环保知识。扩大对境外特别是中亚、西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节能环保产品出口。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四)严格执行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加大省级环保督查力度,坚持“督企”和“督政”相结合,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与巡视检查、环保督查等紧密联系,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加大节能减排考核结果问责力度,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倒逼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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