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8 10:37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
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摸清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政府成立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污染源普查相关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办公室,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亳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上报发布等方面工作:在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后,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
编辑:汪茵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