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6 16:07
来源:衢州市政府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将餐厨垃圾交由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运输时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开展调查取证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问责机制)涉及餐厨垃圾管理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