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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30 10:29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日前,陕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陕环监测函〔2018〕5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

为了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污染源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确保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在线装置比对监测工作,按要求保存好原始监测台账。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做好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监督,确保监测指标完整,监测频次符合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应向省厅备案。

三、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与检查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检查结果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环保部要求,从2018年起不再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做有效性审核和绿色合格标志的发放,由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建立健全自动监测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市(区)应根据环境监管执法、排污许可制实施等环境管理需求,采取测管联动和“双随机”等方式依法将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纳入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范围,加强对排污单位或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的监督监测检查。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监督监测检查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施。监督监测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的要求确定。

(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比对监测。

(三)对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重点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和在线设施比对监测原始记录,检查自行监测方案制订的完整性、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检查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去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四、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与联网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开其环境信息是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之一。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各市(区)要按照区域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污染源信息发布和联网工作。

(一)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二)在各市(区)环保网站公开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自行监测信息及监督性监测结果。

(三)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于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完成上月自行监测数据结果填报。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原因,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四)及时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发现超标的,应立即报告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上发布监督性监测信息。

(五)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时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中填报自行监测信息,实现与“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全面联网,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五、切实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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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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