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3 10:51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三)规范转移行为,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单位转移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必须要有联单。所有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和其它行业年产生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转移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时应当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联单。运输车辆须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加装GPS定位系统,与省固体废物信息系统联网,随时打印转移联单。
机动车维修三类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年产生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逐步推进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在过渡时期,产废单位将废矿物油交给具有废矿物油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豁免,可使用由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监制的简易转移三联单,格式在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网上公布。收集运输车辆应当使用具有“三防”能力的厢式货车运输,加装GPS定位系统。产废单位自行向废矿物油收集中转站交送的,其运输环节豁免管理。
(四)积极推进部门协同联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固体废物管理责任意识,积极会同当地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保养维修企业,特别是三类维修企业根据前期摸底调查结果,开展严厉打击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的违法行为。一是协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将非特定行业中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交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混入生活垃圾非法倾倒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且数量达到3吨以上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在执法过程中查扣、罚没的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最终处置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二是执法过程中,发现不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废矿物油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代为处置,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的,没收违法所得(包括废矿物油),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收的废矿物油,按照事故危险废物,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费用由违法单位与个人承担。三是废矿物油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子转移联单,中转站执行简易转移联单,联单要完整保存,县(区、市)环保局定期对转移联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单位(包括中转站)对产生、贮存、处置废矿物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污染事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包括中转站),应急预案应向当地县(区、市)环保局备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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