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19 10:05
来源:哈尔滨环保厅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2)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调查。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3)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2)实现土壤环境质量布控点位区县(市)全覆盖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整合环保、国土、规划、农业部门数据,建设完成哈尔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规财处、审批办、监测站,其他各单位;完成时限:力争2020年年底前)
(二)加强未污染土壤源头管控
1.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加入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污染防范具体措施。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对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加强“三同时”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三)加强污染监管
1. 严控工矿污染
(1) 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报同级政府发布;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实行动态更新)
(2)监督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对其企业用地自行或委托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定期对区、县(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用地开展土壤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实施)
(4)定期对省、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用地开展土壤监测。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定期实施)
(5)对本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核发排污权许可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维护、危险废物贮存和转移等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6)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拆除和工业固废处置活动加强监管,监督企业制定和实施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
(1)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重点监管尾矿库每年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每年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每年对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 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1)组织落实《哈尔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
(2)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加强涉重企业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1)组织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各区、县(市)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监管其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监管辖区内含重金属及火药、炸药生产产生的残余物的相关企业进行安全处置。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4)监管辖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定期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5. 控制农业污染
(1)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实施)
(2)做好磨盘山水库周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及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责任部门:市水源办;配合部门:水土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省厅要求)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监管,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五)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监管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1)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照环保部要求)
(2)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上传土壤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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