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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3-09 11:23

来源:太原市政府

(二)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家具、废弃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由相关专业单位及时收集;

(五)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六)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规定】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对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对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第三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可以预约回收或者在指定收集点进行定点回收,并且统一交售给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服务单位。

第三十一条【未达标拒收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照规定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且报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单位资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获得许可。

第三十三条【运输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输单位应当分类运输,并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及时清运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存放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保持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运输车辆规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标识运输的垃圾类别,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等功能。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处置单位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按照相关标准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第三十六条【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就近生化处置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全流程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作业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环保等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八条【考核评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强化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员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公开选任。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置设施等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制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四十一条【应急预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机制。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且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收费与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实现按量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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