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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川省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时间:2018-02-09 14:14

来源:四川省环保厅

(十)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列为各级财政保障范畴。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投资奖励、补助、风险分担、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积极性。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加大推广绿色产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

(十一)完善收费和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根据国家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要求,完善环保电价政策,合理补偿环保改造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等)

(十二)实施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落实并完善鼓励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配合国家研究修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指导各地研究制定对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治理恢复的湿地以及整治的荒漠化、沙化土地,给予增加用地指标或合理置换等优惠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制定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动建设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技术研发基地。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环境技术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技术研发、融资、综合服务等自我能力。(责任单位: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五、建立有效监管和执法体系

(十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环保督政约谈工作力度,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责任意识。全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现立案移交、行政刑事处罚无缝衔接。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民事行政检察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协调发展。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环保执法监察,对故意编造、篡改环境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监察厅、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

(十五)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四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四川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相关部门实施协调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依据。加强环保企业融资需求摸底调查,实时通过“货币信贷大数据监测分析系统”的“天府融通”平台建立、发布和共享“四川省环保企业白名单融资信息和监测评估情况”,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全省环保企业培育辅导,加大融资支持。相关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失信行为的主体,由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探索对诚实守信的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激励,推动环境信用体系与其他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

(十六)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布本辖区内水、空气等环境质量数据。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规定,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等)

六、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清理有悖于市场统一的规定和做法。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技术工艺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优先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等规定。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简化注册审批流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等)

(十八)完善招投标管理。重点加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管,研究制定环境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鼓励支持生态脆弱地区生态治理项目自建机制。建立招投标阶段引入外部第三方咨询机制,识别公共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平衡各方风险分担比例,推动风险承担程度与收益对等。加强从项目遴选、技术工艺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整体优化,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

(十九)建立多元付费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环保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研究制定环境PPP项目按效付费办法,建立受益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和受益者混合付费机制。地方政府应及时、足额支付环境服务费用。(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推动行业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定额参考标准,有效遏制恶性竞争。(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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