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9 13:18
来源:丹阳市政府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练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金办〔2017〕9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2号)精神,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积极作用,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现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推广PPP合作模式的重大意义及总体要求
(一)推广PPP合作模式的重大意义
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PPP模式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立足我市实际,围绕发展再升温、富民再发力行动纲要,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我市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三)遵循原则
1.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双方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2.回报合理,风险分担。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确保社会资本有盈利但不暴利。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PPP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3.公开公正,规范透明。PPP项目必须坚持程序规范透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4.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PPP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带来支出压力。防止借PPP之名扩大地方债务规模,增加地方财政债务风险。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严守10%财政支出责任“红线”的硬性约束。对无运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不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纯商业化项目等不得纳入省PPP项目库。
(四)发展目标
立足于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形成有效促进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把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管理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适用范围
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综合开发、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和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1.存量项目。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具备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化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PPP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2.新建项目。对污水、垃圾处理,城市供水等市场化成程度较高、操作相对成熟的公共服务领域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在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综合管廊、养老服务、智慧城市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符合要求的应采用PPP模式实施。
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平衡状况,按照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统筹论证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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