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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8-01-24 10:18

来源:石家庄市环保局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优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处理污泥应当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避免二次污染。

已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未达标的,应当提标改造,产生的污泥按国家要求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整洁美观。严禁依附现有建(构)筑物私搭乱建,保持城市天际线、腰线、地平线轮廓清晰、端庄大气。

第二十七条 沿街商户、店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外立面整洁。

第二十八条 各类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专用停车区域内整齐摆放,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有序投放,安排足够人员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街面秩序,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通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用途使用,严禁未经许可改变外立面原有形状、材质、色彩。

第三十条 各类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类门店牌匾、标识牌、标语牌、灯箱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样式、标准、材质制作,色彩协调,严禁一店多牌,牌匾重叠,并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增加环卫作业经费和设备投入,按照“以克论净”要求,提高作业标准和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减少道路扬尘。建立一线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待遇保障机制,保持环卫作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公共区域内设置的停车场,应当按照环卫部门要求,由管理单位定时清空,由环卫部门进行清扫。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提高回收利用率,力争物尽其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明确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行强制分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应当逐步实现循环利用,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研发建筑垃圾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三十五条 医疗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规范运输、集中处理,严禁将医疗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合,确保得到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集中收集,交由政府指定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处置、安全卫生”的原则,规划建设粪便垃圾处置场,实现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可循环利用。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空地、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城市公厕应当标志清晰、干净卫生。

在城市公厕严重不足又难以新建的路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封闭式围挡,按要求安装红外线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文明施工。拆除建(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应严格按标准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拆除,作业应采取湿法作业,使用专用喷淋、喷雾等设备降尘。

第四十条 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采取节水措施并安装蓄水、排水设施,防止污水外溢。

第四十一条 城管便民服务热线应当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受理群众的咨询、建议和投诉。接线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记录、及时交办,并做好有关事项的反馈工作。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一节 执法范围及分工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五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方面,对露天烧烤污染和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对在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对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有关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违法建筑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火车站站前区域(石家庄站、北站、东站)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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