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9 13:54
来源:南京市环保局
日前,中国固废网获悉,《南京市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南京市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指导意见
为提高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增强环境责任意识,规范环境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工业企业自身环境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企业环境行为
1、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企业应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不得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严禁违法排放污染物,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切实加强污染防治。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增加环保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主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全面如实公开排污信息。工业企业应加强与周边群众沟通,可通过采取厂群座谈、社企共建等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二、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1、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应明确设置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单位法人、环保负责人员及涉及环保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管控要求和措施,建立环保责任制度。
2、建立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制度。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定期组织宣贯最新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染防治技术及环境应急处理方法等,建立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制度。
3、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制度。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要求分类分年度装订,资料台帐完善整齐,装订规范,排污许可证齐全,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反映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全面情况。
4、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各项制度应作为企业基本环境管理制度,纳入环境保护管理档案,在日常生产中贯彻落实到位。
三、规范企业现场环境管理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规范管网,分类处理。企业生产和生活污水、雨水和清下水等全部收集到位,按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铺设污水管网。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及回收系统等。
2、规范设施,达标排放。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处理单元、水池名称标识清晰并标明主要功能,现场张贴处理工艺流程图,禁止使用软管、暗管、超越管等,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3、规范排口,监管到位。废水排放口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对生产废水、雨水、清下水排至外环境的,须在厂外排放口显著位置设置标牌。间歇性排放的须标明排放时间。对一类污染物设置车间排放口,单独排放,单独计量。
4、规范监控,监测有效。企业对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和管理负主体责任,确保废水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等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施,禁止改动相关参数、数据、程序,或违反技术规范,采取更换、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加强源头管控。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和质。印刷、家具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的行业或企业,应积极推行替代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2、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应、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3、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石化、化工等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的企业,建议按安全部门要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治因环境引起的安全事故。持续改善,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4、规范废气排污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气排污口应符合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加强在线监测管理。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要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
(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1、建立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落实危险废物标识制度,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包装容器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规范危险废物网上申报。按要求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月度报表。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所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在系统内填报或上传备案。
4、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审批手续。
5、规范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相关情况。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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