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8 13:48
来源:瀚蓝环境
继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以下简称“减持新规”),恰逢公司大股东创冠环保(香港)有限公司发布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不少投资者对此表示关注,为此,我们结合创冠香港的实际情况给各位感兴趣的投资者解答一下疑问。
Q&A
1、创冠香港受减持新规限制吗?
答:减持新规所指的大股东,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统称大股东。特定股东,是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但其所持有的股份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股份)。
创冠香港是通过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91,019,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8%,属于公司的大股东、特定股东。受减持新规约束。
2、创冠香港减持计划中提及的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有什么区别?
答:(1)集中竞价方式:是在二级市场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买卖价格。
(2)大宗交易方式:是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大宗交易不直接冲击股价,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对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3)协议转让方式: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而是买卖各方依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股份转让。根据减持新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比例不得低于5%。
减持新规要求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须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且对各种减持方式的时间、数量等予以约束,避免大股东集中、大幅度、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的信心。
3、创冠香港减持前一定要披露吗?
答:根据减持新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该在首次卖出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也就是说,如果大股东单单只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而没有涉及集中竞价交易,是不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因此,创冠香港1月16日前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没有公告是正常的。但是其后续减持计划中,涉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所以就要公告了。
4、创冠香港已经可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吗?对此方式的减持有数量限制吗?
答:创冠香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是要在减持计划披露后的15个交易日后才能进行。也就是最快从2月7日开始,创冠香港才能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而且任意连续的90日内通过此方式减持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对于特定股东,规定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清仓式减持是否违规?
答:减持新规规定,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在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据创冠香港提供的减持计划,其减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时,将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180日内最多可减持1532.528万股,创冠香港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9101.9417万股,则减持比例最高为16.84%,没有超过其持股数量的50%(即4550.9708万股),符合相关规定,不属违规减持。
6、对大股东减持操作,还有什么规定?
答:(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对于特定股东,还应符合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数量予以限制,能减少大股东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受让方受让的股份需锁定6个月后方能出售,也是减少大股东减持对二级市场冲击的有效办法。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或者减持的股份是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同时,受让方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如要减持,同样要遵守减持新规的规定。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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