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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公共设施强制推动垃圾分类

时间:2018-01-09 10:41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及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提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发挥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市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试点先行,循序渐进。选择本市具备条件的区域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渐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全市推广。

3市场运作,创新发展。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

4科学筹划,协同推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

(三)实施范围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高新区、正定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四)主要目标

2018年底前,全部党政机关、大中小学(院)校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稳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再选择部分医院、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试点、考核工作。同时,稳步扩大小区试点工作,将辖区5%生活小区居民户纳入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2019年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将所有企事业单位、商超、农贸市场等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和考核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总结生活小区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将辖区10%生活小区居民户纳入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2020年底前,我市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基本建立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成熟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将辖区15%以上的生活小区居民户纳入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建立和完善地方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提出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源头减量

1推进清洁生产。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进产品包装和限制过度包装,促进生产系统内部物料的循环利用,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减少垃圾产生量。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2倡导绿色消费。积极倡导低碳生活、适度消费、光盘行动,推动绿色采购、绿色办公,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省会文明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3减少塑料袋的投放使用。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商品批发市场、零售业等重点场所和行业塑料包装袋使用量的监督检查,推广使用菜蓝子、农袋子,逐步控制、减少塑料袋的销售和使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推行分类投放

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乡镇)分级负责,建立政府、社区、单位(企业)和居民“四位一体”协同机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

1垃圾分类类别。根据当前生活垃圾构成,垃圾分类暂实行“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种分类。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易腐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可回收物,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其他垃圾,上述三类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投放设施配置。全市统一规定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袋的类别、规格、标志、选型等。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依据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和“桶车对接”要求,确定垃圾的体量、数量和位置,并组织采购配置。

对有害垃圾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对易腐垃圾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对可回收物根据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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