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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秸秆气化指导意见 2020年秸秆利用率85%以上

时间:2018-01-03 15:25

来源:发改委

(四)创新运营机制,推动产业化发展。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参与的产业化发展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培育一批可市场化运营的经营主体,提高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健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扶持体系,壮大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产业,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结构优化、提质增效。

(五)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健全收储运体系。针对目前各地秸秆离田利用收储运主体少、装备水平低等问题,加快培育秸秆收储运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秸秆时空分布现状,建设秸秆储存规范化场所,配备秸秆收储运专业化装备,完善激励措施,建立健全区域范围内全覆盖的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形成商品化秸秆收储和供应能力,为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提供有力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农业、能源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共同研究确定积极性高、符合相关条件的实施县。确定的实施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资源禀赋、能源需求等情况,积极编制《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搞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人,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将《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按年度逐级分解,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目标考核。

(二)加大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示范引导,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农业部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定期组织专家对实施县建设进行跟踪评估;国家能源局协调相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秸秆气化发电接入电网等工作,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规定,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秸秆气化发电上网电量。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实施县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县达到预期目标。实施县相关部门要为秸秆气化项目积极争取本地区清洁能源利用、燃煤替代、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为项目可持续运营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抓好安全生产。各级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加强对秸秆气化清洁利用工程的安全隐患监管排查,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用户的宣传培训,自觉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四)总结推广应用。各省(区、市)要及时总结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用技术指导群众,用示范带动群众,用效益吸引群众,逐步提高全社会对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的认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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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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