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6 16:59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八)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省信访局)
(九)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升级,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三、政策措施
(十)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既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各地要根据实际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和关停并转企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其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结合“营改增”试点,对搬迁改造企业取得符合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法予以抵扣,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采用政府收储、企业自主开发等方式对原址腾退土地进行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和信用记录较好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度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对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和境外上市的企业,按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有关规定给予奖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投向资金需求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十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同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集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四)妥善安置企业职工。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做好再就业帮扶等措施安置职工,做好职工安置方案、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平稳转岗、失业人员多渠道再就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制定本地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
(十六)明确部门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要加强对省属监管企业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推进搬迁改造项目实施。省直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积极争取对口国家部委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十七)加强督促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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