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0 09:50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
(三)发挥绿色金融造血功能。切实落实好推进我省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落实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项目收益权、收费权、股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政策。发展绿色信托,通过信托金融服务将资金导向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为原则,利用已设立的省工业投资基金、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加大对我省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研究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对节能环保领域创新创业项目实施产业整合、优化布局。
(四)落实节能环保税收、价格及收费政策。宣传贯彻国家节能环保领域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申办流程,抓好政策落地。落实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背压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价格政策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除尘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执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和电动汽车相关用电价格。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推动实施。结合省情实际,严格落实我省清洁供暖电价并适时完善。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探索建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机制,推行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适当增加技术标权重;及时公布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中标价格,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项目的运营监管,严防恶性低价竞争。结合网格化监管和日常“双随机”抽查,严格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环保产业发展。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整治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利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严厉惩处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营造大气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使企业自觉守法成为常态。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将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或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六)创新政府管理机制。各级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方式实施节能节水改造,完善相关财务制度,确保能够以节能节水效益支付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垃圾存量治理等项目工程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七)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区现有资源,在权限内研究出台鼓励政策,依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高校科研力量和我省现有环保类行业协会,着力培育本省企业壮大,积极吸引央企、知名企业进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运营服务的总部经济。创新政府引导产业集聚方式,由单纯招商引资向引资、引智、引技转变,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八)健全节能环保产业常态化统计制度。在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基础上,建立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合理界定我省节能环保产业边界和范围。依法扩大节能环保产业统计范围,并将节能环保服务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
(九)充分发挥教育提升作用。将节能环保相关内容纳入基础教育教学和德育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增强新一代公民的节能环保及资源环境忧患意识,培养节能环保行为习惯。鼓励高校根据市场需求设置节能环保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做好课程设计,打造节能环保人才培养基地。
(十)推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拓展一体化水处理装备、高效电机、高效锅炉、除尘脱硫设施等先进节能环保装备的国际市场,促进绿色产品出口;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提供优质高效的纯低温余热发电、污染治理、垃圾焚烧发电、生态修复、环境影响评价等服务。围绕《“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重大项目,积极开拓国外市场。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发改、工信、环保、科技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地方政府要抓好政策落地,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本地重点节能环保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推动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重点节能环保项目(工程)布局方向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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