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3 10:56
来源:住建部
6.5.3 进入污水处理场(站)的废水,其水质水量变化幅度较大或易产生冲击性负荷时,应设置均质、调节等均衡设施。
6.5.4 污水处理场(站)应设置污水缓冲池,接纳非正常工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污水和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的不合格污水。
6.5.5 污水处理场(站)进水和出水的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宜进行在线监测。
6.5.6 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返回污水处理系统。
6.5.7 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要求进行除湿和脱硫。
6.5.8 回用水处理场的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综合确定。
6.5.9 回用水处理场的设计应进行水平衡和盐平衡计算。
6.5.10 以下废水可优先作为回用水水源:
1 循环水冷却水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
2 污水处理场(站)出水;
3 非污染雨水。
6.5.11 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回用水水源。
6.5.12 回用水处理场(站)进出水应设有计量与监控设施。
6.5.13 回用水处理场(站)产生的浓盐水,在有纳污水体的区域且满足排放标准时可直接排放;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或不满足排放标准时,应采用蒸发结晶、干化等技术进行有效处理,使处理后的水质满足排放标准或回用标准。
6.5.14 浓盐水暂存池的储存时间应根据蒸发结晶、膜浓缩等处理装置的故障情况确定。
6.6事故工况水污染防控
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 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能够回用的应回用;
2对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可直接排放;
3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4对不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
6.6.3 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故时泄漏物料量、消防用水量、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宜采取地下式;
3 应考虑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 火灾类别按丙类进行设计,事故状态下按甲类进行管理;
5 事故废水转输泵的电源负荷按二级负荷考虑,若不能满足要求,应设柴油泵作为备用,柴油泵的流量按全部运行电泵的流量进行配置。
6.6.4 在开停车、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有可燃、有毒、对环境有污染液体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围堰:
1 围堰高度不应低于150mm;
2 围堰地坪应满足防渗要求,并设置集水沟等导流设施;
3 围堰外设置切换阀门。
6.6.5 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的雨水由切换阀门切换到雨水系统,切换阀宜地面操作。
6.6.6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进行校核。事故排水流量包括物料泄漏流量、消防水流量、清净水流量、雨水流量等。
6.7 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
6.7.1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情况、生产装置特点和所处的区域及部位,合理确定污染防治分区,并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分区要求。
6.7.2 应按照污染防治区划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并应采取防止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6.7.3 下列设施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1 输送生产污水(含污染雨水)的沟渠、地下管道;
2 收集、处理生产污水的水池;
3 蒸发塘、晾晒池、浓盐水暂存池。
6.7.4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情况及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在厂区及其周边区域布设一定数量的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1 厂区外地下水水流上游应设不小于1眼地下水背景监控井;
2 厂区外地下水水流下游宜设不小于3眼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3 厂区外可能受到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的上游应至少布设1眼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6.7.5 当化工建设项目场地土壤受到污染时,应进行土壤修复。
7 固体废弃物处置
7.1一般规定
7.1.1物料流程图上应标注出固体废弃物的排出点,并配以相应的图、表注明其组份、排放强度、处理(置)方法及排放去向。
7.1.2固体废弃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并应采取回收或其它处置措施;对确认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可采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宜采取堆存、填埋等处理措施。
7.1.3固体废弃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或处理处置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产生,还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7.1.4利用磷石膏等化工废渣,特别是含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渣生产民用建筑材料及其它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的有关规定;化工废渣用于建筑水坝、跑道、公路等非民用建筑、建材,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7.1.5固体废弃物堆存、填埋场地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化工危险废物填埋场设计规定》HG/T20504的要求。
7.1.6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及主要经流补给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7.2污染源控制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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