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7 17:08
来源:泰州市政府
(二十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绿色信贷发展。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拓宽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渠道,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完善企业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质押融资机制,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机制。
(二十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抓住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机遇,积极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采取利用融资、众筹私募、融资租赁,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购重组私募债、中期票据等金融工具,拓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机构的作用,认真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扶持、辅导、推动有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和“新三板”挂牌交易。
(二十五)落实价格收费政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覆盖污泥、灰渣全处理成本。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及5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新的收费标准。全面落实垃圾焚烧发电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价格政策。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强化行政推动。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建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营造有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
(二十七)落实工作责任。市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切实推进第三方治理投融资、财税、价格、收费等相关政策落实;市金融办应当会同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研究支持环境污染治理服务业发展的绿色金融政策;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第三方治理制度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快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改革,强化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市经信部门应当在工业领域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协同做好第三方治理工作;市人社部门应当大力引进环保科技人才,不断充实环境污染治理科技人才力量。
(二十八)建立试点示范。组织开展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及化工、热电、钢铁、石化、重金属等重点行业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引导培育一批有效治理污染、产业健康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典型,逐步向全市环境污染治理各领域推广。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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