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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1-07 13:48

来源:太原市人大

日前,太原市人大发布了《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保护,创新市场化生态修复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资助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全文如下: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拟提请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或者建议于11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通信地址:南内环街158号 邮编:030083

电子邮箱:tyrdfzw@126.com

电话:7336980

2017年10月31日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水务、园林、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修复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设立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保护,创新市场化生态修复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资助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实行规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生态资源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承载力、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

第十三条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要求,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第十五条 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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