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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0-27 10:22

来源:浙江省政府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垃圾分类基础上再次细分。

  第十四条【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住宅小区应当分类设置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二)餐饮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饮场所设置的易腐垃圾的收集容器应当采用密闭容器。

  (三)公共机构、商业楼宇、城市道路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不可回收垃圾的收集容器。

  鼓励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等企业以及生产者设置特定类型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的,可以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第十五条【分类投放】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也可以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未设置生活垃圾容器或者没有回收经营者的,应当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方便居民生活前提下,逐步推行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条【投放责任区】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责任人义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集中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在责任区内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分类收运】 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下列情形除外:

  (一)有害垃圾经过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过程应当遵守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

  (二)可回收物由相应的回收经营者优先收集、运输。

  第十九条【收运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的类别分类收集、运输,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采用相同方式处置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的,可以合并收集、运输,但应当向合并收集、运输的区域公告并明确期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结合小区、道路特点,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公共机构、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其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按照不同类型分别收集、运输的危险废物,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和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和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跨省处置和利用】 本省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要跨省贮存、处置、利用的,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贮存、处置、利用的具体要求,并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核实贮存、处置、利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回收体系】 支持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建立废弃家用电器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和快递企业等经营单位回收废弃包装、废弃家具等;鼓励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点。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收费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

  第二十四条【衔接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放人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人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收运单位责任】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处置单位责任】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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