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09:48
来源:葫芦岛市政府
(二)推进资源整合
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产业聚集、安全发展”的思路,因地制宜开展资源整合,着力解决生产规模偏小、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实现资源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对制定整合方案、签订整合协议的矿山开采企业,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应积极服务,加强指导,依法为其办理各项证照手续。整合矿山的开采企业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加强源头管控
1.加强总量控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生态、市场、产业、产能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辖区石料、石材需求,明确提出本辖区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类矿山总数,采取整合、关闭退出等措施,用2到3年时间执行到位,实现总量控制、集中连片开发。
2.落实禁采政策。严格执行关于禁采区及新设采矿权的规定:禁采区内一律不准新设采矿权;禁采区之外除国家立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级交通、水利工程项目确需设立项目生产建设用采石场之外,一律不再新设采石场。确因国家立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级交通、水利工程项目需要新设采石场的,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
3.严格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审批要件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而提供,不得随意增减提交材料。收到行政相对人报送申请材料后,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权限报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4.实行退出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发现后依法取缔。对现有露天开采矿山依法严管,发现有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达到取缔条件的依法取缔。同时,采取整合、自愿注销、依法吊销等措施,推动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依法退出,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水利、林业、交通部门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安监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林业局局长、路政局局长、供电局局长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矿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责,参照市政府也成立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和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通报整治进度,对整治工作不积极、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处理。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各相关工作后,汇总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统一报送到市国土资源局。
(二)加强行动部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短期专项整治、中长期总量控制规范布局及监管”的原则,抓紧编制本辖区露天开采矿山布局规划和整治工作方案,迅速启动本辖区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三)明确时限要求
各县(市)区在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综合测算摸底,制定本辖区建筑石料类矿山总量控制及布局规划方案,经国土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2017年9月31日前完成现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类建档,督促整改,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四)构建执法合力
市政府将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定期组织安监、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林业、水利部门及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加大对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各种违法行为。
(五)严肃追究责任
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安全生产、环境破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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