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8 09:19
来源:中新网、环保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36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吉宁
2015年9月28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1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4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6至12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1至3年。
第四十五条 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1至3年。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4、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疑惑的回复
来信:
2017年9月1日将执行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照新名录,食品添加剂归为了食品制造业,旧名录中属于化工行业,那么按照新名录资质类别适用轻工纺织化纤类别吗?还有地下水导则中化工报告书都是Ⅰ类项目,轻工类别与食品有关的报告书都是Ⅲ类项目,地下水的等级划分不一致,该如何掌握呢?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疑惑”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据建设项目污染物产生量的大小、污染要素复杂程度、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环境风险的大小等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是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仍按《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执行。地下水的等级划分,以地下水导则规定为准。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安徽省环保厅的回复让“十一取消环评资质”谣言不攻自灭
近期,我厅接到大量咨询,询问是否10月1日以后,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本不再需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对此,我们的理解是:虽然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环评资质的要求,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或释法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本仍然需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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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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