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8 10:34
来源:环保部
四、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一)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质及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目标产物,即:产品、副产品外),依据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鉴别属于固体废物并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比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归类管理。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明确疑似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
3.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物产生量,必要时采用类比法、产排污系数法校正,并明确类比条件、提供类比资料;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1。
表1 工程分析中危险废物汇总样表
序号 | 危险废物名称 | 危险废物类别 | 危险废物代码 | 产生量(吨/年) | 产生工序及装置 | 形态 | 主要成分 | 有害成分 | 产废周期 | 危险 特性 | 污染防治措施* |
1 | |||||||||||
2 | |||||||||||
… |
*注:污染防治措施一栏中应列明各类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具体方式。对同一贮存区同时存放多种危险废物的,应明确分类、分区、包装存放的具体要求。
在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在厂区布置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位置。
(二)环境影响分析
1.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以及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等全时段角度考虑,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而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完善。
同时,应特别关注与项目有关的特征污染因子,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等要求,开展必要的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背景监测,分析环境背景变化情况。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2)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3.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运输到贮存场所或处置设施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对运输路线沿线有环境敏感点的,应考虑其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4.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2)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含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必要时,应开展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3)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5.委托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阶段已签订利用或者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途径的可行性。暂未委托利用或者处置单位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分布情况、处置能力、资质类别等,给出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置途径建议。
编辑:程彩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