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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7月《环境保护法》 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时间:2017-09-05 14:18

来源:环保部发布

环保部9月5日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7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对7月份案件数量较多的山东、浙江、陕西、江苏和1-7月份案件较多的安徽、浙江、山东、广东等地进行表扬。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1-7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20631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622件,罚款数额达76134.65万元;查封扣押案件9020件;限产停产案件4720件;移送行政拘留4715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54起。

其中,7月份,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为3416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2件;查封、扣押案件1464件;限产、停产案件835件;移送行政拘留760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55件。

与2016年7月相比,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增长92%。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同比增长21%;查封、扣押案件增长111%;限产、停产案件增长128%;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增长13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增长55%。

案例1 河南省鹤壁市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30日凌晨, 鹤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淇县涉水企业进行夜查时发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西围墙外有一条消防软管直通河道,正在向河道内排放乳白色废水。监测人员现场使用快速监测设备对水样进行监测,结果显示COD和氨氮浓度均超标。执法人员随即兵分两路,一路在现场拍照、摄像固定证据,一路进厂检查。

经勘察,该公司事故池内有潜水泵等排水设施,把厂外水样与事故池内水样对比,水质颜色和监测浓度均明显一致。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淇县环境警察大队到现场配合调查,经环保、公安部门现场核实违法行为后,淇县环境监察大队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

二、查办情况

针对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2017年4月30日上午,淇县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立即拆除私设排放废水的暗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淇县环保局将案件卷宗移送淇县公安局。为从严从快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4月30日下午,淇县公安局以淇县环保局下达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为依据,先行立案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臧某作出拘留13天的行政拘留决定。之后,淇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用好法律手段,严惩环境违法犯罪

2015年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施行后,环保部门通过开展常态化的环境执法行动,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违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就在当前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本案中企业仍然铤而走险,仍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性质非常恶劣,针对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不能仅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该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污行为,已构成行政拘留条件,必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本案中,淇县公安局对其相关责任人按较重情节,处以十三日的拘留。

(二)实施全面监管,提高执法效果

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和环保部门“藏猫猫”,实施环境违法。如在本案中,该企业利用“五一节”假期的夜间,环境监管容易松懈的时间段,利用消防软管偷排废水,若不实施错时执法、加强全天候的监管,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和制止。因此,环保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大夜查、突击查、节假日检查的力度,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三)加强公安联动,快速立案侦查

2015年修订施行的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利。为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侦办、打击力度,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有效提高震慑作用,2015年淇县在鹤壁市率先成立淇县环境警察大队,2017年4月鹤壁市成立了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能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是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前置条件。但按照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程序,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要求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即便简化程序,也得需要约一个月的时间,此时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就会不利于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对违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强制限制措施,起不到威慑污染行为的目的。本案中,淇县公安局将环保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视为简易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前介入调查、先行立案实施行政拘留、再补充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的做法,进一步理顺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高效衔接,让新环保法与四个配套办法真正成为了“有牙老虎”和“一把斩污利刃”,发挥出了新环保法最强大的威慑力。

案例2 安徽合肥易美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日,包河区环保局在对合肥非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的日常监察中发现,该公司厂区监控显示3月2日凌晨有餐厨废液外运情况。包河区环保局经调查发现,合肥易美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和非凡公司于2016年10月份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将非凡公司餐厨污水外运至指定的污水处理厂。3月1日夜间至3月2日凌晨易美优公司共外运7车次的废液出厂,由该公司会计负责带路并指定倾倒点,出厂后分别倾倒至包河区大连路、山东路上的两处污水井,其中大连路共倾倒5车,山东路共倾倒2车,倾倒总量为92.44吨。倾倒至大连路污水井的餐厨废液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合肥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倾倒至山东路污水井的餐厨废液通过管网直排至外环境,造成了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二、查处情况

包河区环保局及时对涉案公司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调查询问。通过与公安部门对接,借助“天网”监控系统及时锁定运输车辆、线路、时间等关键证据。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分别于3月6日、8日、14日对合肥非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肥发酵槽内废液、山东路倾倒点处污水井内废水以及倾倒点处的残渣进行了取样监测。

5月11日,包河区环保局、区检察院、包河公安分局对案件涉及的环境损害问题召开专门会议,会议邀请专家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合肥市检察院、瑶海区检察院、蜀山区检察院等单位参加会议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易美优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合肥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2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包河分局于2017年5月4日对涉案单位3人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案件启示

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环保与公检法的高效协作对案件的顺利查处起了重要作用。本案在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及时获取涉案车辆的监控信息,锁定了关键证据、为案件调查取证提供关键支撑;同时,环保与公安、检察院多次进行案件会审,对涉及的环保专门性问题进行对接与沟通并邀请专家参与,提供法律上、技术上的有力支持。

因此,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衔接,狠抓线索摸排,快速、准确、有力的打击各类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综合实策,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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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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