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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全文|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8-15 11:15

来源:国务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政府实施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未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意见;

(二)未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或者未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三)未向社会公布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四)未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或者未向社会公示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

(五)未按照规定与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合作项目协议;

(六)在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约定保证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七)未按照规定对社会资本方移交的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

(二)未将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或者未按照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三)未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合作项目档案;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公开合作项目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公司从事与实施合作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在合作项目实施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

(三)将合作项目的设施、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或者以上述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合作项目争议解决期间,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

(五)未妥善保管合作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营已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法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深入开展前期论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快速推进,成效明显。与此同时,实践中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合作项目范围有泛化倾向,合作项目决策不够严谨、实施不够规范;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特别是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存在“政出多门”等。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立法工作进度,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此项立法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可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重在引导规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把明确导向、稳定预期,规范行为、防控风险作为立法的重心,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力求备而不繁。既要确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主要环节的基本制度规范,确保有所遵循,又要避免贪大求全,防止规定得过细过死,为行业和地方根据实际进行探索和改革留有空间,并发挥相关配套文件、操作指南、示范合同文本等的积极作用。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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