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0 11:38
来源:环保部
1.关于测定均值定义的修改说明
关于废物焚烧所产生的烟气中二噁英类的采样,《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C)中规定的测定均值是指样品采集时间为6-8个小时的污染物浓度的测定值。
我国《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2-2008)中7.2.3规定采集一个废气样品的总采样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我国《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365-2007)中5.3.2、5.3.3规定每个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每个采样点位每次至少采集3个样品,连续采样,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报告结果。
综合上述几种表述,在废物焚烧所产生的烟气中二噁英类的采样过程中,之所以要以在一定时间段内采集到的样品的浓度测定值(或几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监测结果,其目的是为与污染物浓度的瞬时测定值区分开,用一定的取样量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这与GB18485-2014中的测定均值的定义的原意是相同的。
实际操作过程中,为避免歧义,将GB18485-2014中“测定均值”的定义修改为“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二噁英类的监测的样品采集时间规定为6-12个小时,比欧盟的焚烧指令中规定的6-8个小时的样品采集时间有所放宽,主要原因是,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由于天气、自然环境、监测人员的操作习惯和熟练程度等原因,在3个样品的采集中间可能会有时间长短不等的间隔,因此将样品的采集时间长度放宽,同时又保证不会超过正常的监测工作时间、不会造成夜间采样等危险。
2.关于第9.3和9.4条的修改说明
关于“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采样按HJ77.2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GB18485-2014中是列在第9.4条,容易让人误解为只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二噁英类进行监测时应按HJ77.2的有关规定执行,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组织监督性监测时缺乏相应的技术依据。因此,将GB18485-2014中第9.4条的相关内容调整到第9.3条。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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