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7 14:44
来源:河南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要按照国家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辐射、污染源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气象局)
(二)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的原则,省级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县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并开展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监督性监测及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抽测。各地环保部门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三)培育并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深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化,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服务类的环境监测活动。积极推进基础公益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和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维护等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环保厅)
(四)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家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鼓励省内科研部门、高校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及治理仪器设备,推广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提升我省监测技术创新能力。深化大气灰霾来源和成因分析研究,逐步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积极探索研究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等地方标准。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评估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科技厅、质监局、气象局)
(五)严格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建立环境监测质量考核体系,加强对质量控制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方法,逐步建立完善自动监测数据远程质控等质量监督功能和平台,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评价和预警水平。(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
(六)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满足环境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按照关于开展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在确保监测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完成新旧体制顺利对接、平稳过渡。加快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等能力建设,提升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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